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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决策中信息公开的价值与规范研究(12)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存在提供信息时并不全面、不及时以及不准确,尤其是内容不易于为公众所理解。为此,法律往往要求环保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以及环评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关于环境信息易于为公众所理解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双向性。

  (一)环境信息的易解性

  环境问题的科学技术性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包含大量的专业科技术语,所以公开环境信息时,应该为公众提供相关的技术帮助,以便于公众理解相关信息。因为公众能否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解读的前提是取决于其对相关问题的熟悉程度,而相关专业熟悉程度又是由公众个体信息存量和信息结构决定的。在社会分工程度日益加深的现代社会,每个人知道越来越多关于越来越小的事情。任何公众个体的信息结构都不是全方位的,必定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在内的某些知识领域存在认知盲点。这些盲点是一般社会公众很难仅仅凭借一般的社会体验、分散式的零星阅读就能弥补的。即使公众为了缩小与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群体之间的环境信息鸿沟而有意识扩充原有信息集合的边界,其预期绩效的实现也需要时间的专门性投入。因此,对环境信息的认知成本增大使得一般普通公众很难有足够的激励把时间资源配置到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解读中去,更何况其效果还受到学习者知识存量、既有学科背景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

  在深圳西部通道接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案中,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科学技术之争论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特征。尽管受到项目建设影响的公众有十多万人,但是最引人注目的还是两位老工程师。正是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提出质疑。期间,不仅几次与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机构专家、政府邀请的权威专家进行面对面的辩论,而且还依据争取到的几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上书原国家环保总局,陈述自己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质疑意见。从他们的参与经历看,是非常艰苦的。正如他们在写给国家环保总局的公开信中所说:“我们是两个60多岁的老人,希望在社会安定的大前提下保护好小区和邻近的南山公园的环境。我们已经作了2年的努力,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一个我们原来并不熟悉的领域不停地学习、探索,写了大量的文字,包括给深圳市政府、广东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的信近30份。”[6]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钱绳曾、施泽康两位老人一是他们都是高级工程师,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二是两人都已经退休,相对来说有时间保证,而这些并不通用于一般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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