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者
销售作为产品生命周期的一个环节,笔者认为,EPR制度责任主体应包括销售者。销售者作为直接与消费者联系的主体,其在宣扬保护环境,回收废弃产品等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更多的是宣传责任:提醒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注意其要承担的废弃产品回收的责任,及如何回收,到哪里去回收等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的销售环节得到确实的环保监督。
4、消费者
消费者也是责任主体之一。消费者是很多废弃产品的直接抛弃者,其行为对于整个环境及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消费者应该承担一定得责任。如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国民在产品长时间使用、使用再利用品和回收循环资源方面有义务进行合作,有义务遵守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当产品成为循环资源时有义务协助企业收集。[4]消费者除了要承担相应行为责任外,有时还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例如日本《家电循环法》规定,当生产者回收产品废物时,消费者要交纳一定费用。当然,有的国家虽然规定了消费者要承担指导性的义务,但不承担任何的可见费用。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适用范围
1、从产品的品种来看
综合实施EPR制度国家的情况,当前EPR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包装物、电池、电子产品、家电领域、办公设备、汽车、轮胎、家具、建筑材料等。例如,在韩国,该制度适用于纸盒、金属罐、玻璃瓶、合成树脂材质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润滑液、电池类、轮胎、日光灯。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范围,必须结合自己国家的国情,最终确定哪些产品适合适用该制度。
2、从产品的生命周期来看
适用于哪个阶段,或者是全部适用历来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责任限于产品的消费后阶段[5].也有学者认为EPR制度适用于整个产品生产过程,EPR制度的立法目的既应规范生产者“怎样处理废弃产品”,还应从“怎样避免废弃产品问题的产生”角度要求生产者承担源头预防责任和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唯如此,才能实现对废弃产品问题的“标本兼治”。[6]笔者非常支持后一观点,即将EPR制度适用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EPR制度为的是减少废弃产品的堆积,回收并利用废弃产品而存在,其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只是把其限制在消费后阶段,对还没有经消费的废弃产品就起不到作用,违背了EPR制度的本意。
(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类型
关于EPR责任类型,纵观实施EPR制度国家的经验看,结合托马斯·林赫斯特的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观点,生产者延伸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经济责任:指主体主要指生产者承担产品生命周期内全部或部分环境成本,如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置。(2) 信息责任: 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废物回收、再生和处置者提供其产品生命周期所有阶段环境影响的信息,并说明产品包含的有害物质的成分以及最佳处置方法。(3) 行为责任:指生产者直接参与废弃产品的管理,负责产品回收以及限制淘汰有毒有害危险材料的使用等。(4)赔偿责任。EPR制度的出发点就在于实现生产者对环境责任的内部化,以取代传统的先污染,再赔偿的惩罚性治理模式。虽然赔偿责任本身不能贡献于EPR追求的环境目标,但是,设置赔偿责任对于生产者更主动地承担EPR的责任体系内的各项责任具有明显的负面强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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