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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12)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同样的道理,由于国际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研究难度大,学者们在市场经济社会很难得到大的经济收益,因此,研究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研究情况总的来说是不令人满意的。国家应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对国际环境法基础领域的研究。只有研究透了,我国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环境保护外交才能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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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入选美〈商业周刊〉亚洲之星》

  [2] 参见《吉林环保局上报不及时 错过控制松花江污染时机》

  [3] 参见《潘岳:决不让松花江水污染的悲剧重演》

  [4] 参见《国家环保总局全面排查化工石化项目》

  [5] 参见《防止松花江事件重演 中国排查化工石化行业》

  [6] 参见《不罚污染企业 可能丢乌纱》

  [7] 参见《环保风暴再起 潘岳:官员不罚污染企业可能被撤》

  [8] 参见《环保总局:官员不罚污染企业可能被撤职》

  [9] 参见《吉林环保局上报不及时错过控制松花江污染时机》

  [10] 参见《华商报:吉林副市长自杀调查》

  [11] 参见《陕西榆林副市长炮轰行政十弊 一些人依法搞腐败》

  [12] 参见《巨额索赔临近吉林石化》

  [13] 参见《吉化爆炸引发多米诺骨牌式危机》

  [14] 参见《吉林环保局上报不及时错过控制松花江污染时机》

  [15] 参见《吉林环保局上报不及时错过控制松花江污染时机》

  [16] 参见《吉林环保局上报不及时错过控制松花江污染时机》

  [17] 参见《国家环保总局全面排查化工石化项目》

  [18] 参见《捐500万治理松花江污染中石油被批“用国家的钱冒名领功”》

  [19] 如在饮用水环境质量标准方面,我国关于苯和硝基苯的严格程度恰好与俄罗斯相反。

  [20] 参见《李肇星约见俄驻华大使通报松花江水质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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