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论文 >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5)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各方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体制,一旦政府主导的作用出现了问题,就会严重影响整个国家环境保护的效率。因此必须对症下药,以解决职权过于分散且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监督为突破口,做好以下工作:其一,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法》或者修订《环境保护法》,全面、具体、平衡地规定有关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避免由各部门主导的单行环境立法回避部门责任的现象。其二,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结合起来,建立会商、通报、多部门审核、联合执法等机制。其三,进行机构改革,改变环境行政监管权过于分散在各部门的现象,建立广职责的大机构。如可以考虑把国家环保总局上升为环境部;重整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国家地震局的职能,组成新的资源部(职责是监管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淡水资源、海洋资源和林业资源)和灾害应急部(负责水灾、地震、海啸、森林火灾、安全生产等自然和人为灾害的应急)。此外,还要重新协调以上机构与交通、农业、商业和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环境监管权。

  三、事件所反映的国内环境应急制度建设问题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学界有两个观点:其一认为,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不应建在松花江的上游,应该搬迁。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只要该企业不位于环境敏感区,就是合理的。再说,不可能把所有的企业都建设在各流域的下游,即使建设在下游,不重视企业环境污染的应急体系建设,也会产生严重的水污染。其二认为,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不应建在松花江边。笔者认为,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建设在松花江边没有错,因为它的运行需要水,即使它不建在松花江边,也会位于其他水系边。[12]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引发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增多,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13]体现在松花江污染案上,吉林石化公司错在没有加强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吉林的地方政府错在没有加强相关的领导和监管。也就是说,问题出在环境应急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体现在松花江事件上,具体的问题主要为:

  一是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污水处理的应急中指挥失职。在该案中,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后,吉林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已经介入应急事宜,负有直接应急监管职责的责任。按照环保常识,剧毒的苯和硝基苯一旦排放到水体中,会产生严重的水污染,因此,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规定的“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水不能外排。但如果是因为企业不具有储存污水的条件而使剧毒的苯和硝基苯外排,这说明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在该企业应急预案的审批方面存在疏忽或者放任的责任;如果是在吉林市领导和市环保局默许或在吉林市环保局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把应急所产生的剧毒污水外排,这还说明吉林市领导和市环保局负有放任违法或者疏忽的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