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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环保素质内控机制缺陷及法律对策(14)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3)在企业改制进行产权出售转让时,应对企业环保设施同时进行资产评估,并确定其产权归属;同时,将污染治理工程所需投资和拖欠及应缴付的排污费从净资产中“剥离”,以落实原企业的治理责任和缴费义务。

  (4)明确环保风险和责任。企业转制时,应向企业新的产权人具体说明应承担的环保风险和责任,确保转制后的企业继续进行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让新的产权人明确企业治污不达标可能面临关闭停产的风险,从而促使其在接管企业时自觉将环保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环保措施,使一些无力承担环保风险和责任的有意向接管企业者退出转制。这样可避免因环保风险责任不明而导致改制企业污染恶化或停产损失的后果,也有效克服环保执法的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

  [1] 指20世纪50、60年代至80年代西方工业国家发生的如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2] 傅京燕《入世后我国环保产业面对的挑战及应对之策》,载《环境导报》2001年第6期。

  [3] 田野《WTO与中国环保产业》,载《北方经贸》2000年第4期。

  [4]金开好《对我国绿色营销问题的探析》,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年第2期。

  [5]杜受祜《经济学的新领域:环境经济学》,载《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3期。

  [6]蒋卫东《环境成本信息在荷兰环境管理中的应有及启示》,载《中国环境管理》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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