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生产经营必然要考虑成本核算。对环境消耗支付代偿,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似乎会降低公司的竞争力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理查德-波斯曼法官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在竞争性市场中,利润用于污染防治的公司,并不能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因为经营成本增加、价格上涨,消费者会选择不从事环境保护而产品价格较低的公司。这样,承担绿色社会责任的公司不得不独自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全部费用而丧失竞争力,被市场所淘汰。而其它“搭便车”享受环境利益的公司企业却在竞争中如鱼得水。[15]
营利性目标与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并非水火不容。承担绿色社会责任客观上会增加经营支出,短期内影响公司的业绩。但另一方面却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有利于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在市场上打响知名度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同,进而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容易获得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和社会公益团体的支持,这种无形收益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正可行的市场规则开始建立,环境成本内在化与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传统的财务报表式的经济核算方式并不能真实反映现代公司企业的营利状况。
所谓环境成本是指包括原料本身价值以及开采、生产、运输、使用、处理产品时为避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所需费用。总体上看,环境成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正常的资源开发获取而应支付的成本;二是同资源开采、获取、使用及产品使用回收相关的环境净化成本和环境损害成本;三是由于当代人使用了这一部分资源而不能为后代人使用的效益损失。
传统的经济理论把自然资源的费用以及没有体现在市场交易中的环境保护费用(即环境成本)排除在商品价格之外,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不合理现象。 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出现改变了这种市场价格扭曲的现象。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到商品成本中,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成本价值与环境成本共同转化为商品的价格。环境因素以成本的形式体现在商品的交换中,迫使公司在追求营利性目标时,不得不考虑承担绿色社会责任的费用。
从事环境公益事业的公司所担心的其它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搭便车”、造成自己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问题,则通过环境问题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得以解决。
外部性是西方福利经济学的重要概念,基本含义是指个人的行为会影响到另一个人的福利。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是指个人的行为对别人产生的有益影响,即有利因素;负的外部性是指个人的行为对别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即不利因素。就环境问题而言,外部性往往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上。市场经济中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只关心边际私人净产出。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存在,污染活动产生的环境负担计入到社会净产出中而不计入到私人净产出中,从私人角度看是盈利的,但从社会角度看却是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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