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领域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是指由产生环境外部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公平。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干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实施,以及近些年环保领域中逐步实施的市场化机制,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现象。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是多种社会主体利益的交汇点,承担绿色社会责任必然会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者(主要是董事)的约束以及环境公益主体的参与,是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1,股东利益的保护
保护股东合法的财产权益,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法理论的中心问题。传统的公司法通过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中心主义以及股东种种利益规定的方式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考虑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股东利益与环境公益并不对立,追求环境公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股东投资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大股东追求其投资长期稳定的获得收益,希望将利润留在企业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而小股东的投资类似于储蓄,较多考虑眼前利益,而较少关心企业长远发展,企业效益不好,他会立即转移投资。根据“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公司的经营主要由大股东决定,但大股东不得侵犯小股东合法的财产权利。小股东可以通过转移投资以及少数股东保护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股东利益体现为一种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结合,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应当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公司以营利为目标,应当考虑交易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在每一笔交易、每一次法律行为中都获利。如果公司的目标在于自身的生存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实现长期的利益最大化,就应该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和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随着环保观念的深入人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市场上的消费者关注的不再仅仅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同样关注产品的环保水平和公司在环境保护中的表现。主动承担绿色社会责任,牺牲公司的一时利益,可以改善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进而提升公司的利润和股东所得,符合公司股东群体的合理期待。公司从事环境公益事业,帮助政府实现环境政策还会获得政府的支持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会给公司股东带来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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