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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与(6)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参考文献 [1]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重排本):134. [2] 蓝文艺. 环境行政管理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151. [3]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4页. [4]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重排本):130. [5] 常纪文、王宗廷主编.环境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74. [6]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72. [7] 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3.值得一提的是,吕忠梅教授的表述稍有不同,认为环境标准是环境法效力体系的组成部分。 [8] 彭本利、蓝威.环境标准基础理论问题探析[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26(1):83-84. [9] 王灿发.环境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5. [10] 蔡守秋.论环境标准与环境法的关系[J].环境保护.1995(4):22-23. [11] 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10. [1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2-73. [13] 蔡守秋.论环境标准与环境法的关系[J].环境保护.1995(4):22-23. [14] 肖隆安、胡保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225-226. 转引自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36-238. [15] 现实中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少,可能情况之一是不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累积后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如自然事件或社会事故)发生化学变化而变成有毒有害物质而产生重大致损。 [16] 蔡守秋.论环境标准与环境法的关系[J],环境保护.1995(4):22. [17] 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22. [18]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72. [19] 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01. [20]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1. [21] 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M].北京:法律等教育出版社,2002:33. [22] 具体内容是“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a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b组织拟订标准草案;c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d组织审议标准草案;e审查批准标准草案;f按照各类环境标准规定的程序编号、发布。” [23] 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34. [24] 如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制定)为例,该标准采用的是“1.主体内容和适用范围:1.1主体内容……1.2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执行一级标准……5.监测……6. 标准实施监督……”的体例。 [25] 参见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M].北京:法律等教育出版社,2002:144. [26]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9. [27] 参见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M].北京:法律等教育出版社,2002:49. [28] 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M].北京:法律等教育出版社,20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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