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两害相权的选择,但为了见到孩子,杨海容也可能是没办法的选择。
诉讼中,男方婚后生活的这样一种态度,包括他接走孩子前后的过程等等,其实对杨海容是有利的。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杨海容如能证明男方这样的一些做法和生活状况,不利于一个弱小孩子的成长,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尽管我们很多法律上都规定,父母对孩子有共同的监护权,但女方的监护权跟男方完全一样吗?在这种情况下,要指望通过杨海容这样一个个案,获得法律规范有利的解释,恐怕不太现实。无论是把这个任务交给哪个律师,都很难。
现在就有可能是形成这样一种状况,杨海容可能还有种种其他更好的设想,但是实际上这样拖下去,对她会越来越不利的,因为孩子年龄越大,要回监护权的机会就越小。
杨海容可能为了最低的诉讼目标,会选择离婚,这样起码会得到一个探望权。但要想维系婚姻关系,单独地主张监护权,现在的法律是很难救济她的。
法律规范不过是一套最不坏的规则,并不能够满足人们所有正当的利益需求,为了要得到一个探视孩子如此正当的权利,非要跟对方离婚,这就是现在法律给我们的一个逻辑,这让当事人非常尴尬。
《婚姻法》告诉我们老百姓什么呢?结婚没几条,一旦离婚了,里边有很多条。你看看我们的监护权,法律规定的多清楚,但都是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我想,这个案子虽然发生在杨海容一个人身上,但是它确实是一种社会性的问题,我们觉得像《法制早报》等媒体的关注,恐怕是一个更好的办法,这反而还能够促进我们的这些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能够看到这样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胡晓琳:探望权难执行
核心提示
探望权有法可依,但当对方违反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机构却很难去为当事人实现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权利。如果杨海容遭遇到法律上最不好的结果,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这个时候杨海容在法律上获得了合法的探望权,如果不让你探望的话,我们就会有一些合法的依据,去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杨海容找到了孩子,孩子抚养权还是判给男方了,杨海容还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我们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涉及到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太多了。针对杨海容的事情,我觉得只有一个途径:就是要下决心和男方离婚。然后,杨海容可以获得法律明文规定的探望权。
在中国,基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父母对于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但是不能以此直接起诉,我国法院不会受理。而在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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