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法制早报社与中央电视台“半边天”栏目,邀请了对婚姻家庭问题有研究专长的部分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就“杨海容寻子现象”召开了研讨会。
与会专家对“杨海容寻子现象”进行了“会诊”,并就相关社会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专家们强调——
巫昌祯:权存在法律空白
核心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为孩子监护权发生纠纷,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一方有意剥夺对方正当监护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这样一个例子:夫妻离婚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女方。而丈夫却把孩子偷走了,拒不执行判决,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对男方给予了相应处罚。
而在杨海容这个例子中,他们还没离婚,还是夫妻关系,双方都有监护权。如果有第三人把孩子骗走了,父亲或者母亲都有权利把孩子要回来。但是如果父亲或母亲一方,把孩子带走了,这怎么办?这是法律上的空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美国,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带走孩子,侵犯了她的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起诉。
《妇女法》修改以后,明确了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如果父亲死亡了,或者在其他的情形下,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能干涉。
子女的归属问题上,法院有内部要求,离婚的时候尽量判给母亲。可能杨海容的丈夫也了解,孩子如在杨手上,肯定不会判给他。我觉得杨海容监护权不能行使,是对方有意地剥夺的结果,杨应该以这个名义起诉。
赵晓耕:《婚姻法》中的监护权缺乏可操作性
核心提示
各有关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往往使当事者陷入尴尬的境地,他们可能要陷入两害相权的艰难抉择中。这种艰难抉择的根源在于法律条款规定的泛泛而不可操作。《法制早报》曾经报道了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少女被强奸了,但是她要生下这个孩子来证明是不是被这个人强奸了。她把孩子生下来后,孩子要上户口,我们的计划生育部门人员的说:这个孩子没有确定的生父,也就等于来历不明,因此不能落户,这太荒唐了!
每个部门都在执行自己的权力,好像都在依法办事,但是大家都不能够相互整合,不知道我们是用了这套社会制度追求的是什么目的,我们在一个个案当中看到了所有掌握权力的部门,都有理由不给当事者帮助,还振振有词。
正如杨海容的案子,公安、法院、妇联如果能够相互配合,事情可能就不是这样一个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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