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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4)
www.110.com 2010-08-24 13:17



  3.5重新构建域名体系

  将来新增加的常用顶级域名有:。。biz, .info, pro.等7个域名。其中VeriSign公司现在接受任何持有注册商标或习惯法商标的用户,申请对最新。biz通用顶级域名相关服务的注册商标使用权。。biz(工商)是最新推出的7个通用顶级域名之一,。VeriSign计划在今年7月起接受域名申请,10月份开始进行实时注册登记和正式运作。另外,哥伦比亚的顶级域名。co也可能成为国际域名。。co域名的明显优势就在于它易于记忆,并且公众也比较容易理解。。co域名可能将被理解为英文单词company的缩写,就如同。com代表着英文单词commercial一样。

  逐步增加顶级域名有助于减少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例如从whitehouse.gov可以知道该域名的所有者是一政府机构(美国白宫);而whitehouse.com则是一个成人网站。虽然ICANN计划,今年推出其他7个一级域名的作法只是未来引入更多主域名的前提步骤之一,但这些顶级域名远远无法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应按国际商标分类增加一级域名,这样商标权人有较大的选择,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将大大减少。

  4.恶意枪注域名行为的认定

  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商标权和域名权冲突而引起的争议不断出现。常见的是域名恶意抢注引发的域名权与商标权先占权冲突的纠纷。解决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和商业惯例,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

  以注册域名为手段来谋取不当利益,妨碍权利人在因特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其为恶意抢注行为。对确定域名是否恶意注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定依据是:

  a,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者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和b,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c,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例如:为考虑增值,承诺销售、租赁或转让域名给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或他们的竞争对手;或企业为取得盈利,通过创立与原告相混淆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或域名注册人其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注册相应的域名;或为了破坏竞争者的商务而注册域名。

  我国国内出现了大量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成网络域名,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开始做出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如我国的首例域名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科龙集团的英文商标“kelon”被抢注为域名的案件,最后法院认定抢注者的行为是非法的。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意在出售域名。向当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明显具有营利性。

  (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拥有的全部商标均已被作为被投诉人的域名持有人在常用的一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二级域名,或在常用的二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三级域名,从而使其彻底丧失了利用自己的商标在顶级域名下注册二级或三级域名的可能性。

  (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的。

  (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

  (5)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但不使用,应属于非法抢注。笔者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并在2年内空置的;或者注册人注册了几十个以上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应属于非法抢注,相关的商标权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抢注者注册的域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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