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考虑到现存问题的复杂性,还要和香港、台湾的商标法律制度协调,各法域在近代法制发展的路向与现存法制的现状等各方面又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协调商标法律制度需要一个分阶段实施的过程,宜采取渐进的方式来实现商标制度的协调运行。
首先,内地和澳门可共同建立一个统一的商标审查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审查商标的显著性,并给出审查结果,供内地和澳门商标机关注册时参考。这种协调模式有利于避免因审查机关的主观原因或者在商标注册条件上的不同规定而导致同一商标注册请求在两法域有不同的审查结果。目前,内地建立有成熟而完善的审查机制,而澳门的审查制度不久前才建立,在商标法实现本地化之前,得依靠葡萄牙工业产权机关的审查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澳门采用内地商标机关的审查结果,作为其商标注册的依据,则完全是可行的,也有利于降低商标管理成本。
其次,内地和澳门可共同建立一个统一的商标注册机构。作为第一步,应申请人的不同要求,可由该机构授予在不同法域有效的区域性商标权。这样,可以避免两法域在优先权问题上的不协调;第二步,由该机构授予在两法域都有效的商标权,在这种模式下,内地和澳门的商标授权机制既可取消,也可保留。若两法域保留自己的商标注册机制,则存在两种商标权,一种是区域性的,即是由各区域自己授权的商标权;一种是全国性的,即是由该统一的注册机关授权的在内地和澳门都有效的商标权。
最高级的协调模式是统一两法域的商标法,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机构。当两法域共同逐步向国际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靠拢时,其实也就是两法域的商标法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也正是各国法律之趋同化发展的主要动因。同时,两法域可以就具体的不协调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区际协议,针对有关问题,如各法域的公民在对方法域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从而首先在商标立法的政策取向上达到协调和统一。当时机成熟时,则可本着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平等互利、保障民事交往的原则,在尊重各自意愿、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商标法,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机构。可以说,这既是两法域人民的共同期盼,也将是中国商标法制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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