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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注册中的反不正当竞争(2)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一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该条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指的是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视为知名商品的未注册商标,因为它具有显著性,可用于区别不同商品的来源,完全符合商标的基本特征。

  二是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除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外,其专用权还可扩展到与核准使用商品非同类的商品上。在商标注册方面则表现为,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只限于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需要在它种商品上专有使用的,应另行申请商标注册。所以,《暂行规定》所保护的驰名商标虽为注册商标,但对于核准使用商品外的它类商品而言,同样属未注册商标,《暂行规定》对驰名商品在它类商品上的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对未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

  上述知名商品商标及驰名商标事实上均是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包括未注册的商标,可见我国法律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考虑已开始保护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赋予该类商标实际使用人一定的排他使用权,在可能造成商品混淆情形下,不论商标是否注册均有权禁止其他经营者加以袭用。在这种情形下,若在商标注册问题上仍固守商标注册制,在他人将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对先使用人一律不予保护,其他经营者就可能通过抢注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这一合法手段不当利用使用人建立起来的商业及商品信誉,实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我国法律对于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也将因商标注册环节无相应保护措施而落空。所以,在商标注册环节上,亦应对公众熟知的商标尤其是未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禁止以造成公众误信为目的,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凡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日前已为他人先行使用,并已广为人知的,商标局就应考虑援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2)项的规定,以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不予注册。

  但对与公众熟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仍应以反不正当竞争的实际需要为限。为此,首先应对公众熟知商标的认定从严把握,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销售范围、商品的质量、广告宣传的力度均是认定公众熟知商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其次不予核准注册还应以可能造成商品来源混淆为限,若与公众熟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信,也不致损害公众熟知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就不应影响商标的核准注册。否则就可能导致对公众熟知商标的过度保护,甚至造成垄断,这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标又是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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