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研究(3)
www.110.com 2010-08-24 13:19
另一方面,确认具有经济或法律联系的各主体对相同商标享有的各个国内商标权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也是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内保护消费者利益进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商标权主体私人利益的必然要求。如果确认对相同商标拥有共同利益的同一经济或法律联合体中各个主体可以依据各自国家的商标权禁止平行进口,对于能够以较低价格获得贴附商标的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商标的本质功能是“识别”,消费者基于该“识别”功能辨清商品来源,即使平行进口之产品的来源并不直接是本国商标权主体,消费者也会凭借该商标在本国商标主体与产品来源方之间建立联系。这种联系与相关主体之间的真实联系相符。同时,贴附相同商标之商品,尽管可能来源于不同的国家,也往往具有符合消费者利益的“统一质量的保证”。
正是基于同一经济或法律联合体的各主体在各国的相应商标权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中所指的商标权才不仅仅是地域穷竭论者所片面理解的独立商标权,而包含了各个国家的相应商标权。应当重申,承认这一点与承认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之间并不矛盾,国家在商标保护的条件、确权的程序等方面也无须建立同一的标准,自可在符合国际条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条件对商标权给予相应的保护。
依据商标权穷竭原则,对于合法获得贴附商标之产品的新所有人来说,其有权自己使用或进行转售,在前一种情形下,为最终用户(end-user),商标权主体无权限制最终用户对商品的合理使用,在后一种情形下,如果买受人将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或者买受人本人就是位于其他国家的销售商,那么就可能因产品的再销售带来平行进口问题。此时从适用于解决平行进口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商标权穷竭廓清为商标权国际穷竭。严格说来,权利一旦穷竭,自然在国际范围内绝对穷竭,并不存在所谓的地域穷竭。正是因为考虑到本国的经济利益,各国才在相应关于包括商标权产品在内的知识产品贸易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权利穷竭的地域性理论能够服务于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并保护贸易为目标的国家经济政策,故此在某些发达国家颇有市场,如欧盟所采取的“欧盟范围内的穷竭原则”虽有所谓国家共同体之间“国际穷竭”的表象,实质上也还是地域穷竭。而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原则符合了法学理论商标保护的根本目的,有利于“降低消费品价格”,“资源的更合理分配”以及“经济的最佳效率”「6」,无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概念的界定
“商标权国际穷竭”这一命题中所揭示的权利是“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而不是商标权主体所享有的商标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禁止权等实体权利和商标异议、复审、续展等程序权利。
“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是目前商标理论界较少探讨的问题,但却是了解穷竭问题的关键所在。商标权主体依法有权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之上贴附商标。在市场交易中,主体对商标权的行使必须切切实实地落在特定的商品之上。脱离了商品的商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商标也当然重要,但消费者并不消费商标本身,而是靠辨认商标以选择要购买的‘有体物’即‘有形财产’”「7」。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逻辑基础在于它是主体获取财产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结合正是使商标发挥生命力的关键。对于获得商标权的主体来说,其有权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商品)上贴附商标,这些合法贴附了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由其上的商标发挥“识别”功能而为消费者所购买,主体由此获得商品的价金,商标权的目的在这些商品上相应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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