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裁判文书 >
海伦市公路管理处与陈章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4)
www.110.com 2010-07-08 14:20

  本院再审认为:海伦公路处认为一审法院违反留置送达的规定程序违法,因海伦市人民法院受顺德区人民法院委托指派了两名书记员向海伦公路处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因当时收受该诉讼文书的海伦公路处办公室主任刘英涛拒不签收,故书记员将上述诉讼文书留置在公路处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其送达程序是合法的。海伦公路处主张留置送达程序违法不予支持。海伦公路处以被申请再审人在一审起诉时提交的材料不完备为由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因陈章基在提起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处理终结,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肇事车的归属,故陈章基起诉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至于本案肇事车车主的问题,原审直接依据一份《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认定海伦公路处为登记车主不当。首先,从证据形式的要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在海伦公路处答辩否认系肇事车车主时,一审仅依据未经核对的复印件来认定事实是不合规定的;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机动车行驶证》作为证明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合法行驶的证件,相对于机动车辆登记车主这一待证事实,只是一份间接证据。而该间接证据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不具有单独证明车辆法定车主的证明力。一审认定肇事车系海伦公路处所有证据不足;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陈章基要求海伦公路处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即负有证实海伦公路处系肇事车主的证明责任,应当提供车辆系海伦公路处所有这一积极证据。由于陈章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证明责任不发生转移,海伦公路处没有责任提供,事实上也难以提供证明车辆不属自己所有的消极证据。故原审以海伦公路处未提出反驳证据而认为海伦公路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此外,海伦公路处在二审和再审中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其并非该车的登记车主。因此,原审认定海伦公路处为肇事车主属事实不清,应予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本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