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上仲裁的相关问题《合同法》专门对数据电文作出了数条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规定了实行电子交易的若干问题。
《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对破坏作为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1994年起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银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近年来还出台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互联网法律规范。
二、网上仲裁的范围及步骤
1、网上仲裁的范围
仲裁的中立性、自愿性、民间性、灵活性及便利性的特征为网上仲裁奠定了除技术之外的相关条件,而互联网技术则能在一定范围内为网上仲裁提供技术平台,在现阶段网上仲裁范围应有所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进行交易(无论是网下还是网上交易)前达成网上仲裁的协议范围;
(2)网上仲裁案件的文书送达和取证举证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存储、实时下载、仲裁网上庭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效力,均有现行法律依据或该仲裁机构网上仲裁规则载明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
(3)受理网上仲裁的仲裁机构的网络技术须经国家权威机构安全认定;
(4)案件均为与网络有关的争议。
2、网上仲裁的实施步骤
实施网上仲裁步骤是建立网上仲裁的技术平台,制订网上仲裁规则、培训网络仲裁员,在互联网宣传网上仲裁,在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机构运行规则中推行仲裁,选择与网络有关案件进行网上仲裁试点。
三、网上仲裁需注意的焦点问题
1、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在一个数据信息中或附在其后或逻辑上与其有联系的电子形式的签名,这个签名表示被某人用于代表其身份的证明,并表示其同意该数据信息的内容。
传统的书面文件(即“纸质文件”)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文件真实性的证明。电子文件手书签名或盖章已无法适用,各类法律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确定文件时效的证明方法应采取新的模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子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间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建议网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将在网上达成的合意转化为“纸质合同”,再以纸上的手书签名和盖章为准。该条未解决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充分证据的问题。这是因为要解决此问题就必须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承认电子签名就必须建立一套认证系统。发送信息的人在数字化文件上加注电子签
名,并以私人密钥使他人无法篡改该电子签名。法律承认电子签名就是承认带有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
我国各地方立法强调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予以确认,近日国务院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草案已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法律的制定和规定承认和规范了电子签名,将在立法史上填补我国法律的空白,并为发展网上仲裁提供必要的法律条件。
2、电子身份认证问题
所谓电子认证机构,是指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网上身份确认、数字证书签发与管理等服务的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是一项专业化信用服务,而非一般实现商业价值的服务。认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防止欺诈是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风险所必然的;防止否认则是针对交易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误解或抵赖而设置的。认证机构是解决电子商务法律认证的机构形式。
电子签名与认证机构密不可分。电子签名的真实性须由国家承认的公共密匙检验,以证明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所有人及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认证,收到文件的人就能够分辨发件人及文件的真实性。因此,认证机构必须具有公信力,其对利用数字证书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负有职业上的特殊义务,这种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认证证书的公正性是认证机构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
电子身份认证有利网上仲裁机构对争议双方的主体确认,判断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和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等事项。
3、如何判断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定义
“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其形式是数据电文。完整电子证据应包括三个部分即数据电文证据(以其内容来证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和附属信息证据(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及显示数据电文原始面目即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的系统环境证据组成。
电子证据的特征主要是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物质介质具有依赖性和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征及受制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因素,要求调查、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a、电子证据的生成。即要考虑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是怎样形成的:如数据电文是在正常业务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还是人工录入的,自动生成数据电文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没有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数据电文时,录入者是否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采用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另外,该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若关键时刻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事实是否影响电子记录的真实性;该电子证据是在正常业务中制作的还是为仲裁目的制作的,前者的可靠性要高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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