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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未予经济补偿
www.110.com 2010-07-21 15:43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云南警官学院。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及赔偿金3600元。

  2、加班工资25440元及赔偿金6360元。

  3、最低工资补差3500元及赔偿金875元。

  4.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900元。

  (以上合计44275元)

  5、补缴社会保险。

  6、补缴住房公积金。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从2002年9月开始,由被申请人云南警官学院招用从事环卫工作。2008年2月16日,被申请人通知,从次日起,申请人由天祥物业管理公司托管,用人单位、工龄等维持不变。但到2008年3月16日,申请人领取本人2月份工资时,发现本人工资分为两部份发放:前半月由被申请人发放,工龄工资得到保留;后半部份由天祥物业管理公司发放,工龄工资已被取消。此时,申请人意识到,当初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托管于物业管理公司时所承诺的“用人单位不变、工龄工资不变”等仅仅是其恶意与申请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一种缓兵之计,其自始至终就没有兑现其“承诺”的打算。

  被申请人长期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而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已属违法,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又以欺骗的手段与申请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更是对国家劳动法律的公然蔑视。被申请人的违法用工行为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及其他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你委依法裁决,以维护作为弱势一方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

  二00八年五月十二

  沈☆☆、李☆☆、杜☆☆诉云南警官学院劳动争议案

  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因沈☆☆、李☆☆、杜☆☆诉云南警官学院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向你委提出下列请求: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增加一项,为第7项: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每人468.96元及赔偿金468.96元,合计937.92元。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沈☆☆

  李☆☆

  杜☆☆

  代理人:汪卫平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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