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国内体检隐私侵权案首例获赔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 本刊调查 ■

  国内体检隐私侵权案首例获赔

  (本刊见习记者)莫静清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医院终于认错了。

  努力了两年多,25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郭林(化名)终于等来了“好消息”。

  这一天,距离2009年7月8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界定只有“甲肝”和“戊肝”为受限“消化道传染病”种类,整整3个月。

  歧视

  尽管张律师9月底就告诉郭林“获赔八九不离十了”,但郭林告诉本刊记者,一直等到10月9日,他亲手触摸到写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书”标题的纸张,“那一刻,我心里的石头才真正落了地”。在郭林眼里,没有什么能比眼前这张纸上的法院红印章更有安全感。这几年来经历的种种波折反反复复,他不敢再相信任何许诺。

  2006年9月,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郭林,从江西来到杭州。半年多后,郭林看到了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招聘。2007年的5月17日,郭林参加了富士康的笔试、面试。“他们说得很肯定了,一定会要我,都和我谈好了薪水和。”

  一切似乎都很顺利。年轻的郭林辞去了原有工作,一心准备迎接新的职场生活。6月1日,郭林到了富士康指定的下沙医院,自费进行了体检。当天傍晚,富士康人力资源部的电话打了过来,因为郭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没有被录用。

  郭林拿着手机,沮丧之情弥漫全身。因为“乙肝”与心仪的工作失之交臂,他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2006年的时候,“雪花啤酒”曾给郭林抛出过橄榄枝。“‘雪花啤酒’承诺给我的是我在台资企业的三倍啊。”

  只差例行的入职体检。

  而当时新《食品安全法》尚未出台,1995年旧《食品卫生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那时郭林经朋友推荐已经知道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在他之前,已有许多乙肝携带网友应聘食品类企业,即使应聘的是文职,一旦体检结果为公司所知,无一不被拒之门外。

  郭林不甘心。

  抱着一丝希望,他拨打了杭州市卫生局的咨询电话。电话里郭林小声地反复强调他在酒厂的新工作并不会接触食品,小心地询问入职体检中能不能不要查乙肝。听筒里传来的回复却只有一句:“公司体检是一定要检测两对半(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的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