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冯女士的情况看,其所在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在十二个月中缺勤不超过5天,可以获得年终奖。”在发放年底双薪的问题上,冯女士的产假也应视为正常出勤,公司不能因其产假而扣发年底双薪。因此,如果冯女士不属于法定出勤的假期(如事假等)超过5天,就该享受年底双薪。
年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否不续签
【案例】老王是外来务工人员,2008年初应聘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一年后,单位与老王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将近年底,老王收到单位发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老王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王的要求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吗?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条,用人单位到底有几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呢?
一种理解认为,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条款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终止与劳动者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权就不在单位了。
另一种理解认为,条款中第(三)种情形后有一句“续订劳动合同的”,所谓“续订”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因此,用人单位履行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选择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在审裁实践中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决定不与老王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终止。
新进职工当年能否领取年终奖
【案例】眼看要进入年尾,今年7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小潘正盘算今年可拿多少年终奖,未料主管告诉他,公司张总在最近的会议上宣布一个新决定,年中新进人员当年一律不能领取年终奖,“你要到明年才能领取年终奖。”对此,小潘很不满,“我入职已半年,竟然一分钱年终奖都没有,这合理吗?我的劳动合同中写得很清楚: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摊的规定数额领取。”主管说:“这我不知道。你自己与公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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