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
杨克元 闵行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庄传林 上海市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上海市法官培训中心客座讲师
陈庆广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劳动法硕士
案情
2007年3月22日,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张先生被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聘为操作工,至2011年3月21日。
2009年8月12日,张先生先因“影响生产秩序,干扰正常工作”而被公司书面警告处分,后又收到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原因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8月11日造谣生事,散播谣言”。
张先生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0541.75元、2009年年工资27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张先生违反公司的《员工劳动规范》第3.5条之规定,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故将其辞退。张先生辩称,公司解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查明,2009年8月10日,张先生与其所在部门多名员工以停工方式要求加薪,公司未同意,并出具书面回复及通知:“对于2009年8月10日停工一天,公司本着宽容之精神,不作旷工处理;……”11日,张先生上班,公司领导发现并听到张先生等员工在卫生间议论停工之事,遂找张先生谈话。次日,公司委托律师与张再次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律师要求张先生谈谈“是否已认识到自己行为是错误的?有无深刻认识?”张认为“那天停工的事情,大家的确做得不正确。但是事后我们对这个事情进行议论很正常,我不认为有什么错。”
法院还查明,该公司《员工劳动规范》第3.5条规定:煽动或无故停止工作、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作者,公司可立即开除。
2009年11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41.75元、2009年年休假工资270元。
杨克元说法:辞退违纪员工应负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而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2009年8月10日张先生等员工的停工举动,已获公司谅解并作出处理决定。次日,张先生返回工作。因此,张先生在8月11日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系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公司负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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