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笔者建议:
一、对范围予以重新界定。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用人单位、劳动者预防、治疗职业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但还存在覆盖面窄的问题。例如,《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认定也仅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述规定既未包括非物质因素导致的疾病,又未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及健康要求的生活起居环境的责任,已与当前农民工超负荷劳动现象突出、生活起居条件普遍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现状不符。
因此,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将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中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生活起居场所中因非物质因素导致的疾病纳入职业病或工伤范畴,将其作为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为农民工搭建更宽阔的职业病防治平台。
二、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健康体检制度化。
现行《》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等,但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对此类责任既有意规避、又无力实施;虽然部分地方政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向农民工提供了不定期免费体检,但尚无制度将此做法常规化。
对此,中央有关部门应出台长效政策,引导各地定期开展农民工常规健康免费体检。体检工作的组织应明确由农民工输入地基层政府承担,体检工作的实施应明确由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体检对象应主要针对与当地用人单位建立了法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体检内容应包括常规检查和高发病检查。对中小企业农民工,职业病体检可采取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由企业承担的方式来解决费用问题,常规体检的费用则由财政、企业、农民工三方共同承担。
三、加快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方面,要以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制度为平台,建立起同标准、同待遇、能够实现双向转移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设立独立账户对统筹基金进行管理,为未来要构建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可相互衔接的制度性基础;提高单位缴纳费用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以利于将来农民工回乡后给新农合带回更多资金支持;允许农民工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中平行报销,尽量减少其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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