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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大亮点专家解读(2)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加强了用人单位对“职工名册”的重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细列举了职工名册应至少包含的内容,如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不仅如此,为确保用人单位对于包含上述内容的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规范、约束劳动者,也是一种呵护

    ———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咋办?《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会受到处罚。但是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并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往往不愿意签订合同。特别是餐饮行业,员工流动性大,很多劳动者并不愿意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用工不满一个月的,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对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样,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比较公平,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劳动者签订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长期合同,确保劳动者职业稳定。但是社会上一些人也因此有了顾虑,长期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终身制?他们认为,这会造成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也不利于劳动者本人参与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也直接相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一个企业一旦亏损、垮掉,员工也会随之遭殃。

    对此刘光华表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14种情形之一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存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13类情况的,劳动者也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亮点四:让更多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列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已经是一个进步了。然而,对于其他新型组织,如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却并未能涵盖进去。而这一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系《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也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等组织”一个具体的解释。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范围的扩大,还表现在延伸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同样视为“用人单位”,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也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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