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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为什么被架空?
www.110.com 2010-07-15 11:54


在1994年之前,我们国家在劳动领域内还缺少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统一基本法。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劳动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为落实宪法中规定的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奠定了基础,而且早前劳动单行法规主要采取所有制立法模式,即按照企业所有制度(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不同分别立法,使得不同性质企业中的劳动者适用不同的规定。至今短短十数年对于一部法律来说并非很长,然而对于中国的改革而言,却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法在这个转轨时期扮演了一个独特的角色,一方面它充当了市场化改革的急先锋,另一方面它又成为社会矛盾显性化的指示器。[1]正是《劳动法》一改往日做法,统一以劳动关系作为调整对象,首次确立了劳动法领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另外,由于劳动法主要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该法在我国社会转型中承担的一个特殊职能便是为劳动力市场的孕育和发展提供制度框架。[2]在微观层面,《劳动法》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力使用过程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待遇以及等方面赋予了劳动者广泛的权利,如平等就业权、辞职权、劳动报酬权、经济补偿权等,同时对用人单位采取了限制主义的立法倾向,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没有法定的解除理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应当承认,《劳动法》实施多年以来,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劳动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3]

然而,基于种种原因,劳动纠纷近年来迅猛增加,其中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尤为多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平等就业权形同虚设。按照就业平等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应聘者年龄、性别、身份(如户口)等差异而进行差别对待,但在实践中,各种歧视屡见不鲜,例如公务员招考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引发的报复杀人案,又如许多招聘广告常常明目张胆地将女性应聘者排除在外,而对那些年龄稍大的下岗工人来说,寻找工作就更难了。除此之外,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城乡劳动者就业上的不平等,农村劳动者进程务工难免受到各种直接的或间接的限制,

2、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缺乏足够保障。面对高校的连年扩招以及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的现实,社会就业压力空前紧迫。在就业空间被大大压缩的社会条件下,劳动者的自主就业权以及其他权利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点,一方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各种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因巨大的经济代价而放弃辞职,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甚至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4]另一方面,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得不放弃一些合法正当的权利请求,如社会保险权,一旦劳动者不予就范,用人单位便可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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