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奶受伤讨说法证据不足遭败诉本报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原告证据不足,其要求确认与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张某称:我于2004年1月6日到三元食品公司任送奶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并约定其月标准为1200元,2006年以前工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2006年后以签字领取现金的方式发放。2008年1月28日,我在送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我多次要求三元食品公司按工伤处理,三元食品公司一直拖延。后我将三元食品公司诉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三元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后向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19日作出裁决,申诉请求被驳回。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2004年1月6日至2008年1月28日其与三元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上述主张,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与李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但上述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该电子邮件系从互联网中直接下载,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公证。
三元食品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传票传唤的日期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向法院提供的上述证据缺乏有效证据形式,均未能直接证明其与三元食品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劳动关系,故张某主张确认2004年1月6日至2008年1月28日与三元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明确
增强取证意识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哪些事项要多加小心呢?对此,长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提出了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者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之外,也具有确定劳动关系归属的作用,即劳动者是“哪个单位的人”,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
其次,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后再谨慎签字,在空白合同中落款签字时应当尤其小心,以防被用人单位在空白处填写对单位有利的内容。在用人单位工作而被要求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情况、权衡其利弊,谨慎签署该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系有意规避法律逃避义务,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确保该条款明确、清楚、可操作,不要因为书面合同系打印版而忽视了对重要条款的仔细斟酌,对于双方的工资条款标准应当具体到数额、计算方法、工资构成、发放方式、发放周期等方面,不能笼统约定为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公司有关工资发放标准,以免日后就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引发争议。
劳动者在入职后,遇到公司迟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提高警觉、增强取证意识,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主张从反映公司对劳动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角度取证,例如,从财务、考勤、业务、奖励、培训等方面收集工资条、考勤记录、业务记录、奖励证书、培训记录等资料。当然,这些资料中应该有公司的签章或高管人员的签字记录原件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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