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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砸残看夜雇工 雇主及发包人遭遇索赔
www.110.com 2010-08-06 16:49

 

  一名雇工在工地看夜期间,被突然倒塌的房屋砸成。随后,该雇工将雇主及工程发包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两审之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无法定义务对承包人的雇员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仅判令被告雇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2007年11月4日,河北省农民李某承揽了耳某、张某在本市静海县合伙投资的养猪场建筑工程,并雇用山东省农民赵某等人为其施工。施工期间,李某的弟弟安排赵某夜间在工地看守,并告知赵某每看守一晚支付十元钱。当月28日凌晨,赵某在屋内睡觉时,因房屋突然倒塌被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的医疗费6700余元均由耳某支付。出院后,耳某又带赵某到诊所贴膏药,花去了1700余元。此后耳某又给了赵某1000元生活费,赵某回到山东老家养病。2008年3月20日,经司法鉴定,赵某的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赵某据此将李某、耳某和张某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三人给付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活动时因意外受伤,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耳某、张某无雇佣关系,作为发包人的耳某与张某无法定义务对承包人的雇员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起诉耳、张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耳某、张某提出的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用应予以返还的主张,因二人并未提出反诉,故对该主张依法不予审理。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其与被告耳某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张,从本案来看,倒塌的房屋虽为耳某所有,但实为李某组织施工修建,事实上其二人均有可能对该房屋倒塌承担责任,即该房屋倒塌不一定认定是耳某的责任,因此无法确认耳某的原因足以导致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故被告李某与被告耳某之间不应认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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