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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次认定外国技能生“过劳死”
www.110.com 2010-08-23 17:08

    2005年12月,蒋晓东以研修生身份从江苏到日本茨城县潮来市一家金属加工厂学习电镀技能。根据日本的外国人研修制度,研修生一年后转为技能实习生,最高时薪780日元(约合60元人民币)。据蒋晓东家属的代理律师介绍,在其成为实习生后,每月经常在150小时以上,2007年甚至还有加班时间超过180小时的月份,而休息日仅有两天。2008年6月6日,蒋晓东因心力衰竭死在员工宿舍,终年31岁。   蒋晓东死后,其遗属方面认为蒋的死因为“过劳”,并在去年8月向茨城县鹿屿劳动基准监督署(以下简称“劳基署”)提出了认定的申请。因为外国研修生过劳死问题而提出工伤事故认定申请,这在日本属于首例。在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后,7月2日,茨城县鹿屿劳基署最终认定蒋晓东的死因确系“过劳死”,属于劳动灾害。这是日本首次认定外国实习生在工伤事故中过劳死。   据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统计,最多的一年(2008年)共计有34名外国研修生、实习生在日。外国人研修生问题律师联络会介绍说,联络会曾接到过不少关于此类过劳死的咨询,但是因为遗属不在日本,无法了解工作实情,所以大部分最终都不了了之。其实,还有些可能了解工作实情,但因不知道如何申请过劳死,继而要求过劳死赔偿,所以被迫放弃了维权的机会。   在2008年因工作事故和疾病而死亡的34名外国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中,有16人是因脑梗塞或心脏病死亡。而据联络会介绍,除蒋之外,其余15人的遗属均未能与之取得联系。   厂方伪造出勤卡月加班在100小时以上   据日本NHK电视台报道,蒋晓东生前曾向妻子流露过,在日本加班很多、身体吃不消之类的话。共同社报道指出,蒋晓东的遗属在其遗物中偶然发现了他的出勤卡,才掌握了蒋劳动时间过长的事实,随后遗属又通过其在日本留学的亲戚,费尽周折才找到外国人研修生问题律师联络会的律师进行代理。2009年8月,代理律师向鹿屿劳基署提出认定过劳死的申请。   蒋晓东的遗属在向水户地方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时,日方公司提供的出勤卡上记录每天快8点才上班,下午6点左右下班,每月加班时间不到20小时,与遗属方主张的数字相差甚远。但与蒋一起赴日的工友却证实,他们每月加班100小时以上属家常便饭,而且有时还没有加班费。据此,代理律师认为,厂方“是想隐瞒劳动时间过长的事实”。根据劳基署的调查,认为厂方提供的并非原始的出勤卡,系后来伪造,认定蒋死亡前一个月时间加班在100小时以上,符合过劳死的条件。   就此,厂方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否认恶意伪造出勤卡,还说工厂订单多的时候,加班是会长一些,但蒋晓东死亡之前的2008年4月份进行了体检,没有发现问题,死亡前一天还在正常工作,因此厂方不认为蒋是过劳死。而且,长时间劳动也是蒋为了多赚些钱,主动要求的。目前,该负责人因拖欠加班费等涉嫌违反《劳动基本法》已被检方调查。   在日“过劳死”申请要分六步走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现代汉语中的“过劳死”一词其实就是源于日本,英文中的“过劳死”(Karoshi)一词,就是直接借用了日语的发音。1988年日本“压力疾病工伤研究会”开设了“过劳死110热线”后,过劳死一词在日本开始被广泛使用。而所谓的“过劳死”,在日本主要是指因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导致心脑血管疾病致死的现象。另外,因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精神抑郁而自杀的,被称为“过劳自杀”,也属过劳死范畴。   据“过劳死110热线”人士介绍,根据规定,日本劳动者过劳死保险赔偿申请程序可分为六个步骤。首先是向所在市的劳基署提出申请,如果得到认可即可获得劳保赔偿。在申请未获准的情况下则需在获得通知60天内,向所在都道府县(省级)劳动基准局审查官提出行政复议。若仍未获准,那第三步则要向国家劳动保险审查会再次提出复议请求。   在3个月内没有结果或者仍未获准的情况下,就要走行政诉讼的道路了。官司可以由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当然也可以在提出保险申请的同时,直接走民事诉讼的道路,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但如果获得保险赔付的申请未被确认,民事诉讼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死者家属在民事诉讼之前已经获得了保险赔付,法院在判决企业民事赔偿的金额时也要做适当下调。具体到蒋晓东过劳死一案,其在鹿屿劳基署即已获得认定,下面赔偿金如何补偿问题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赔偿金计算加班时间长短成关键   按照惯例,一般是由劳基署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计算出具体的保险赔付金额。依据该法,遗属可以一次性获得300万日元遗属特别支付金,另外有权主张赔偿的遗属(包括配偶、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60岁以上的父母及其他死者生前的被扶养人),根据人数每年可以获得153天至245天的死者生前的日作为年度补偿金。而在丧葬费方面,遗属也可以获得60天日平均工资或31.5万日元加30天日平均工资,两者取其数额大者。   这里所说的“日平均工资”,是依据日本《劳动基准法》为死亡前3个月应得工资除以3个月内的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平均数。据鹿屿劳基署认定,厂方支付的加班费平均每小时只有400日元,存在拖欠加班费的现象。如果计算死亡前3个月应得工资,应该按补齐加班费后的数字计算。   为什么加班时间的长短成为此案定性的关键?早在1995年,日本就修改了《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下称《标准》),提出了“心脑疾病工伤”的概念,并将此法规作为认定“过劳死”的法律依据。其后,日本政府于2001年12月再次修改《标准》,对构成过劳死的工伤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标准中,对于过劳死的病因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认定过劳死的疾病有脑血管方面的脑出血、蛛网膜下出血、中风、高血压性脑病和心脏方面的心肌梗塞、狭心症、心脏骤停和剥离性大动脉瘤。   《标准》认为,超负荷劳动可以引起、加剧心脑血管疾病。所谓超负荷,不仅指发病近期的工作情况,还需考虑长期疲劳的积累。认定工作是否过重,应具体、客观,综合考虑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工作样式、精神状态等因素。   日本“过劳死”认定率尚不足40%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在确定死亡病情为上述疾病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以认定为过劳死:一是发病前一天工作上遭遇突发事件的。所谓突发事件,是指引起极度紧张、兴奋、恐怖、惊讶等精神压力的不可预测事件;突发超负荷工作;工作环境巨大变化等。   二是发病前一周内经历过过重劳动的。具体考虑因素有劳动时间的长度,是否有不规则出勤、频繁出差、深夜出勤、温度噪音时差等工作环境变化、从事造成精神紧张的业务等情况。   三是发病前长期(6个月左右)从事繁重劳动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劳动时间长度,当发病前一个月加班时间在100小时以上或发病前2个月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时间在80小时以上,可以认定过劳死。劳基署认定蒋晓东过劳死的依据也是基于此,证明死亡前一个月内的加班时间超过了100小时是本案的关键。   据厚生劳动省统计,自1995年日本修改《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以来,日本每年认定过劳死人数总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1年再次修改标准后,每年认定过劳死的人数均在300人左右(数据不包括公务员过劳死,下同),过劳自杀的年认定人数近五年也都在百人以上。但是即便这样,日本本国劳动者过劳死认定率仍不足40%,而且日本过劳死辩护团全国联络会议代表干事冈村亲宜曾表示,还有很多过劳死并没有提出申请。通过“过劳死110热线”所获信息推测,日本每年仅因工作原因罹患抑郁症而自杀的人就在5000人左右,远远大于每年提出申请的百十人的水平。   蒋晓东“过劳死”并非个案只是冰山一角   外国研修生、实习生被认定“过劳死”在蒋晓东之前更是没有先例。熟悉研修生制度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肯定有不少研修生、实习生劳动时间过长,得病去世的人也不少,“蒋晓东过劳死只是冰山一角”。   据7月5日厚生劳动省最新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27名外国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在日本死亡,仅次于2008年。研修生大多数在20至30岁之间,2009年死亡的27人中,有9人是因为心脑疾病,3人死于自杀,根据《标准》这些都有过劳死的可能,此外还有交通事故、受伤等原因死亡的。从国别看,中国人最多,死亡21人。法务省统计,2009年有360家违犯研修生制度的企业和团体接受了处理。   厚生劳动省称,出现如此多的死者,会严肃对待这个问题。要落实对策,做好指导,避免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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