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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以举报偷漏税索要20万元“封口费 构成敲诈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被单位辞退后,会计文某以举报偷漏税相要挟,向原单位索要20万元“封口费”。昨天通州法院通报,虽然文某举报属实,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一审判处文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文某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会计,负责公司的财务资料管理。2007年12月4日,文某被该公司负责人何先生辞退。对单位不满,文某被辞当晚就把公司的账本、合同等财务资料一齐卷走。此后,他打电话给何先生称,要揭发公司偷漏税行为,除非给20万元“封口费”。


  接到电话后并未付钱,何先生立马报了警。文某随后被警方抓获,他卷走的公司账本、合同等资料也同时被警方起获。


  也许是预料到何先生不会同意付款,在被抓前,文某就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向通州区国税局举报了原单位的偷税、漏税情况。税务部门接到文某的检举材料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随后,税务部门据此对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受审时,文某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律师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文某揭发原单位税务问题属实,并使单位受到应有的处罚,法院应考虑这一情节。


  法院认为:


  文某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原单位的偷税、漏税行为属实,但这并不影响文某使用要挟、勒索的非法手段,企图非法占有公司钱财的主观目的,因此应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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