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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副总跳槽遭索赔10万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10月11日,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皇明集团”) 诉该公司前负责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李骏泄露该公司商业机密一案,在山东省德州市德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2年3月19日,李骏应聘到皇明集团任销售副总一职,双方随即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即李骏)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即皇明集团),离开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甲方任何同行单位(如太阳能或其他热水器行业),服务和工作(包括业务时间)。否则,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10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乙方泄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4月29日,以德州为大本营的皇明集团将李骏起诉到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起诉书说:2004年,李骏在未办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皇明集团,并随之来到了生产同类产品的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太阳雨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副总。

   “他(李骏)不仅离开了我公司,还对我公司的大区经理、销售骨干进行游说,想让他们为太阳雨公司工作。”“还游说我公司的经销商改做太阳雨或四季沐歌太阳能”。皇明集团在诉状中还如是说。

   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皇明集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四季沐歌与太阳雨公司是关联企业。但李骏到底是在哪家公司工作,是在这两家公司工作还是为两家公司提供服务,皇明的律师没有给出确切的说法。

   皇明集团认为,李骏的行为违反了之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要求李骏停止为太阳雨公司工作,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李骏则认为,皇明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他对记者表示,他从皇明离开后曾到三家公司工作,并未直接到太阳雨或四季沐歌工作。

   他还认为,他与皇明集团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为无效约定。

   “劳动者履行义务,是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费为前提的。皇明集团不履行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自然就丧失了要求我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我熟悉太阳能行业的销售工作,如果我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太阳能有关的工作,那么生活来源又如何保证呢?”李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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