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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精神分裂 单位对其除名被法院驳回(3)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患精神病及残疾的劳动合同制订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一条规定:“患精神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医疗期内无论合同期满与否,企业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条规定:“医疗期满未康复的应适当延长医疗期,不能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冯雪虽于2003年11月30日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但冯雪的疾病并未治愈康复,故原告方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强行终止与冯雪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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