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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工伤是否可以双赔(2)
www.110.com 2010-07-05 16:36

    (一)20世纪50年代左右,我国实行工伤保险赔偿实行单一原则,即职工发生工伤只能请求救济,没有侵权责任救济的有关规定。

    (二)1996年后,我国开始实行侵权责任代替工伤赔偿责任的取代原则,与民事赔偿在先,工伤保险补充侵权的竞合救济原则。

     (三)2004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伤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未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做明确规定,但也没有未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回避。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的工伤赔偿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劳动社会保障部与最高院多次协商,决定将此问题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决。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四个条文结合起来来看,

    二、从法理方面来分析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问题。

     (一)从保护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问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是依据其被告丈夫在单位辛勤工作了那么多年,并且每年都交纳了相关的保险费用,履行了《》的相关规定。故当被告丈夫因工去世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的规定支付被告方相关的民事赔偿费用。当被告丈夫因交通事故发生赔偿时,交通事故过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人相应的侵权赔偿。如果限制权利人的请求权就等于减轻了侵权人与单位的责任,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故我们不应当限制当事人的救济权。

    (二)从法的权威性来看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当事人的两种救济途径。根据法的权威性,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使需依赖一定的法律为基础。即然,我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了权利,除依法律规定外,你不得剥夺我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当事人两种权利的享有,故任何主体不得剥夺当事人的两种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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