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5)
www.110.com 2010-07-02 17:18
(二)制定劳动保护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目标;
(三)综合协调劳动保护工作;
(四)报告、统计、分析职工伤亡事故并组织调查和处理;
(五)组织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综合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
(九)依法对劳动保护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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