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参加北京市基本,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四、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比例是:
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
在职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70%比例报销。
残疾军人在原工作单位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给予保障。
五、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具体经办由区县经办机构负责。
六、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障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90%,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5%.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待公务员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制定。
七、在乡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变。
八、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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