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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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无工作残疾军人要做好参保、缴费等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得到落实。
十、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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