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在本局劳动保障信息网、《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和规定的市级报刊、信息网络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一式二份,送法规处备案。
法规处按《规定》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 清理和废止
第三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常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并组织有关处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所规范的内容部分或全部已与其调整的劳动保障关系不相适应;
(二)与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被其取代;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变更或消失;
(四)适用期已过。
第三十二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管业务处室书面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经法规处同意后报局业务分管领导批准,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办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应以局的名义书面作出决定并向全市通告;
需修改、废止本局代起草的市人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应以局的名义书面报请市人大或政府决定修改、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局属单位制定的程序性的工作、办事规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并送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局属事业单位关于适用本局规范性文件问题的书面请示,由主管业务处室拟出复函,经法规处审核后送办公室呈局业务分管领导签发。
用人单位关于适用本局规范性文件问题的书面咨询,由主管业务处室书面作答,通过信访途径回复。
第三十五条 对市人大、市政府或其他单位在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时因涉及劳动保障业务而征求本局意见的来函,由法规处商相关业务处室拟出函复意见,交局办公室按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呈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法规处应当定期对本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档案,并负责劳动保障各类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审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局2000年公布的《广州市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草拟审核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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