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办发〔2004〕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03年,虽然我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有所下降,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宗数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上升。全年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53宗,死亡88人,与2002年相比,事故宗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6.2%和20.6%,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3宗,死亡25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广东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当前煤炭价格上扬,非法开采现象有可能抬头。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克服厌烦情绪,加强巡查,严防已炸封的矿井擅自启封,非法开采。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认真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将无证非法开采煤矿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生产矿井作为整治的重点。对发现无证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规定,追究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持证生产的,要结合评估工作,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个审核,对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同时要防止超能力突击生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还要与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全面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各产煤市、县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健全与煤矿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广东省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82号)以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比上年都有所下降。但部分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2003年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名矿工遇难。8月11日至18日,山西省连续发生3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8月11日,大同市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3人死亡;8月14日,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8月18日,左权县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进入2003年12月下旬,又相继发生了广东连州市“12·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和辽宁昌图县“12·30”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这3起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教训极其惨痛。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派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已经结案的山西、安徽省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两省人民政府的检查予以通报。

  经调查认定,山西、安徽省发生的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这4起事故,反映出部分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的问题仍然很严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第一”的思想树得不牢,没有摆正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部分煤矿企业在煤炭市场趋于好转的情况下,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扩大生产。目前,4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已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徽芦岭煤矿“5·13”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芦岭煤矿矿长孙家斌受到开除留用2年、留党察看2年处分;芦岭煤矿党委书记王士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从恕受到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处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欧阳其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省经贸委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计承法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22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杏儿沟煤矿“8·11”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黎兵、李二民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杏煤公司)北风井负责人张世军受到开除留用察看1年、留党察看1年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杏煤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邵文受到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的处分;杏煤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志明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段建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大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雁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10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8·14”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三矿通风区区长尹有万、三矿副总工程师李虎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矿矿长王忠太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三矿党委书记李双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阳泉煤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王体轩、董事长王亦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16名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左权县河南村煤矿“8·18”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3名直接责任人芦艾林、范先红和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煤矿矿长王俊利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河南村党支部书记王俊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左权县煤管站副站长李建荣受到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左权县辽阳镇镇长甄贵清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左权县辽阳镇党委书记赵宏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左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义劲中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左权县人民政府县长孙光堂向晋中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其他6名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价格持续上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把发展生产建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

  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建设作为实现煤矿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健全法制,完善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二是加大安全投入。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及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装备的更新,尤其要加大“一通三防”设备技术改造力度,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各项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四是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评估。通过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控,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三、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严防死灰复燃。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所有煤矿逐个进行审核,凡有一项没有达到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瓦斯治理措施制定与执行情况,井下火灾、透水等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以及煤矿超能力生产等问题要加强检查,凡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管理,对隐患未整改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管理人员,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监察,严格执法,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杏儿沟煤矿“8·11”特大瓦斯爆炸等三起事故的检查报告

国务院:

  2003年8月11日至18日,在短短8天的时间里,我省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矿难。8月11日6时40分,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风井瓦斯爆炸,43名矿工遇难。主要是该矿三号煤层采空区的火区可燃气体爆炸,冲击波波及到正在生产的11#、14#煤层。8月14日12时40分,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瓦斯爆炸,28名矿工遇难。主要是该矿在排放工作面排放瓦斯过程中,未按规定控制瓦斯浓度,未按规定停电撤人,致使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带电检修信号电缆接线盒产生短路火花,引起爆炸。8月18日11时30分,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27名矿工遇难。主要是地面检修变压器使井下停电停风,但未按规定撤出人员,井下巷道内因无风导致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井下人员又违章打开防爆开关检修,地面突然送电使开关中产生火花引起爆炸。8天内98名矿工不幸遇难,使遇难者家庭蒙受塌天之祸,给人民生命群众生产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集体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教训极其深刻。反映出我省在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上存在差距,充分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内心十分愧疚。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初步检查,并请求给予处分。

  从近期3起特大事故的原因看,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特别是在煤炭市场好转的情况下,煤矿负责人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矿工违章作业,超能力生产。具体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多年来我省煤矿安全投入欠帐较多,设备陈旧老化,超负荷运行,大矿建设和小矿改造资金投入不足。二是机构改革后,政府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能客观上有所弱化,监管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监管力量明显不足。三是这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打击非法私开、整治乡镇煤矿上,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抓得不紧,落实不够,措施不力。尽管我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等文件通知要求,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省政府也制定下发了20余个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召开了10多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全省统一安全大检查4次,严肃处理了17起10人以上的事故,共结案14起,追究处理行政责任人190人,但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精神,在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8·18”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当即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停产整顿。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第一,全省除大同煤矿、山西焦煤、潞安、晋城四大集团外,其他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一律停产整顿一周。主要任务是: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煤矿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教育,不参加培训的矿长(经理、董事长)要撤销任职资格,不参加培训的职工不准上岗;由县级政府负责,选派安全监察员,对乡镇煤矿进行安全监督;全省902个高瓦斯和按照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必须全部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煤矿,必须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作业场所要坚决停产整改。

  第二,要求国有重点煤矿引以为戒,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方案,逐矿进行检查监督,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查处“三违”现象,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省政府向11个市、地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停产整顿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要求各督查组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各地坚决停产,认真整改,严格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矿井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走过场、失职渎职的要及时报告,严肃追究。

  第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坚决取缔无证矿井。在8月底前,彻底关闭非法开采的所有煤矿。各市地在8月底以前必须上报2003年10%的关井名单和上年发生事故的市地15%的关井名单。对未完成关井任务的市地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煤矿项目。

  目前,各市地正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所有煤矿已全部停产,并做到了停产不停电、不停水、不停通风,矿工工资照发,积极组织矿长和职工的培训。到8月26日进入了复产验收阶段,由市地政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逐矿验收,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降低标准验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经整顿验收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煤矿,坚决关闭。

  根据煤炭工业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下一步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上将主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关小上大,加大投入,加快国有重点煤矿改造和现代化大型矿井建设。2005年底前,关闭所有9万吨以下的矿井,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的责任,要求各类煤矿都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领导和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加强对“三违” 行为的处理等。

  三是建立煤矿安全档案,包括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的认证、管理,对矿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发生事故情况等。

  四是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到位、执法到位。主要是4个发证单位和供电、火工品供应部门等6个单位之间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劳动、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五是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加大对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要积极探索制定促进企业严格管理、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措施。

  山西省委、省政府一定深刻汲取教训,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下决心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芦岭煤矿“5·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检查报告

国务院:

  2003年5月13日16时07分,我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86名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940.6万元,影响恶劣,教训极为深刻。我们完全拥护国务院对事故的处理决定,并作深刻检讨。

  一、深刻反思和牢牢记取“5·13”事故的惨痛教训

  (一)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没有真正树立起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责任意识。这次事故夺去了86名矿工宝贵的生命,面对无可挽回的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我们深感愧疚,难以自谅。近年来,尽管我们对安全生产问题逢会必讲,部署检查也不少,企业的安全设施投入也有所增加,但在思想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不够牢固,安全生产这根弦绷得不紧,长期作战、常抓不懈的意识不强,在工作指导上存在着时紧时松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没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存在很大差距。

  (二)安全监管不严,部分企业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 的错误倾向。前些年,煤炭行业普遍不景气,历史包袱较重,许多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欠账较多。这几年,煤炭市场形势好转后,少数企业片面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的思想抬头,出现了大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小矿无视禁令“要钱不要命” 拼命生产的现象。尽管我们也反复强调“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但在衡量企业的发展时,往往还是看效益的多,看安全投入的少,看政绩的多,看弥补安全欠账的少。发生事故有企业自身的问题,我们要求不严、监管不力也是重要原因。

  (三)抓落实不够,安全生产检查中存在着整改不到位的现象。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部署多、检查多,但在整改上抓得不紧、落实不够。企业则往往单纯强调安全投入资金紧张,导致安全投入不足。“5·13”事故后,在对淮北地区煤炭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期间,我们在排查中发现不少安全隐患,这些隐患有的事前尚未发现,有的事前虽已发现,但督促整改不到位。这反映出我们工作中作风不实、官僚主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严。芦岭煤矿2002年4月7日曾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时隔一年又发生86名矿工遇难的特大事故。从血的教训中反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传力度不够,贯彻执行不力,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责任追究失之过宽,没有用铁的手腕抓安全。

  二、着眼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使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实实在在的加强和改进

  为汲取“5·13”事故的惨痛教训,遏制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我们一方面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另一方面着眼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一)迅速展开行动,全力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一是立即对有关煤矿进行停产整顿。“5·13”事故发生当天,立即决定对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和淮北市、宿州市地方所属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煤矿集团公司自查初验,省组织验收组逐矿进行验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绝不允许恢复生产。二是迅速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5·13”事故发生第二天,迅速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8月13日,又召开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部署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三是认真研究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5月18日和19日,先后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就如何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8月20日,王金山省长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通知》;8月26日,又在淮南召开全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场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四是努力维护淮北矿业集团的安全稳定。为确保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矿区稳定,7月4日,省委研究决定成立了由黄海嵩副省长为组长的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组,进驻矿区,采取地面听汇报、下井看现场、召开部分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座谈会、到伤亡职工家庭慰问等形式,加强安全督查,维护矿区稳定。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安全生产三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政府直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安全监管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狠抓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努力在企业内部形成完备的责任链,并将责任链延伸到生产一线。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谁管理、谁发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清出关。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及其他重大危险设备、场所,严格执行安全审批程序和年检制度,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证照不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各项安全设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和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四)加大投入,努力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省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补助经费,引导企业进行安全设施技术改造。按照标准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安全生产技术规划和研究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五)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以生产作业一线和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建立全省的安全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网和资料库,按月调度,切实纠正少数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严重等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密度和力度,并定期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行为,重点督查当地政府和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关闭和取缔等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安全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当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责任查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决不姑息迁就。对年度各类伤亡事故起数或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幅度达到10%的地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一切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5·13”事故为鉴,大力加强安全警示教育。省政府决定把5月13日定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每年这个时候,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让全省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记这次血的惨痛教训,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八)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实行安全事故公告制度,每月在省“一报两台”公布各地当月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列入取缔关闭对象的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要求相关市、县政府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切实做到有举报必追查,追查必有结果,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