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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财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998]311号),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或广东发展银行开设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多头开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该专户资金来源于: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2.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该专户资金支出用于:

  1.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2.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3.按规定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再就业基金财政专户”拨出资金;

  4.按规定比例工伤、失业、女工提取的管理费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条 经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主管部门,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配备会计主管、出纳和稽核人员各一名。稽核人员可由部门负责人兼任,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各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定期进行轮换。

  会计主管的职责:认真审核每笔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业务的原始凭证,并检查该收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 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规范化的记帐凭证;负责编制会计报表;整理、装订、归档各类凭证;每月应将“财政专户存款”的会计帐和出纳日记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帐款相符;及时向领导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

  出纳人员的职责:认真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收付款凭; 根 据记帐凭证, 及时正确登记银行日记帐,要做到字迹清楚, 数字准确, 内容清晰; 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暂行存款,额调节表,做到帐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核对相符; 协助会计主管人员编制会计报表;妥善保管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各类银行定期存单。

  稽核人员的职责:认真履行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业务;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印鉴;对每笔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都必须有单位领导的核准签名, 才给予盖章;要定期对会计帐、出纳帐和月报表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 忠于职守,敬业爱岗, 熟悉法规, 依法办事,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第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置资产、负债、收入、基金类科目进行核算:

  一、财政部门掌管或控制的资产是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政专户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等。

  1、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银行的存款。当收到“银行进帐单”时,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贷记“基本养老基金”, “基金”, “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科目; 当从财政专户拨款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时, 作相反分录。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银行存款实有数。

  本科目按基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2.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在资金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暂付款发生时, 借方记“暂付款-有关明细科目”, 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收回款项时,作相反分录。本科目应按受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3.债券投资: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记“债券投资”科目, 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有关明细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 按本息合计,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有关明细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 贷记喻券投资“科目, 按利息部分, 贷记”利息收入“。

  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负债是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如暂收款等。

  暂收款: 本科目核算暂收的款项 (包括收到暂时不明性质款顶等)。发生暂收款时,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有关明细科目”, 贷记“暂收款-有关明细科目”。支付款项时, 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应按来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三、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和购到国家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当收到银行转来的结息通知单时,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有关明细科目”,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 按本息合计,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有关明细科目”, 如债券本金部分, 贷记“债券投资-有关明细科目”, 按利息部分,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借记“利息收入”科目, 贷记“基本养老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科目。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利息收入的分配办法: 按照每项基金季末的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均衡分配, 全年每项基金的利息收入之和为专户四个季度的利息收入。

  本科目按专户存款和国家债券利息设置明细帐。

  四、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 财政部门要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失业、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并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专项业务经费。 当计提并拨出管理费时, 借记“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女生育保险基金”等科目, 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有关明细科目”。

  第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经常与同级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帐, 保证做到帐款相符、帐券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 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 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按基金的种类定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告。

  第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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