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关于转发《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及自治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规范“青年文明号”管理,完善创建活动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科、室、个体经营户等)、青年岗位(岗、台、车、站、所、店、市场)和青年工程。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党政群机关中开展。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五、“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诚信为本、恪尽职守、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赛、服务等观念,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各行各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为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六、“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年工作的常项活动如“青年创新创效”、“争当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竞赛活动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纳入青年文明号的管理考核;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创新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七、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40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能精湛,熟悉《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的内容及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和措施,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4.该集体成员能够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集体中至少有30%的成员成为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或青年创新能手,熟练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5.该集体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管理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和岗位效益的创建目标及措施,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6.创建集体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活动规划,使创建活动规范,创建目标明确,责任到位。

7.青年集体中的团组织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开展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8.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各族群众或工作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自治区“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详见考核细则)1.符合第七条规定。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九、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十、各地、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按不超过上年度评选的地厅级“青年文明号”数量20%的比例申报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包括:1、给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的申请报告;2、创建单位成员花名册;3、创建目标及措施;4、量化考核细则;5、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并附上年度地州、市、厅局“青年文明号”命名决定;6、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

十一、申报的青年集体经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确定为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示服务内容、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张贴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委会成员将在一年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核验收。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取消创建资格。

十二、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三、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各地、各单位申报数量,按一定比例分配名额,各地、各单位根据名额上报组委会办公室审核。

十四、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1、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申报表;2、创建集体当年事迹材料)各一式两份,按期上报。

十五、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上报集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组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年度考核情况及材料,召开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评选出符合标准,在各行各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六、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一季度命名表彰上年度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每两年在已获全国级、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评选“自治区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

十七、各单位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对获得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以后对复核合格重新认定的集体每两年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八、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根据量化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由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监委会负责组织,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团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特约监察员。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严格规范,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只须挂最高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工作规范、监督电话,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自治区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一、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组织检查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地州市团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组织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设立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和监督。(电话:0991-2321624)

二十二、对已荣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团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复核,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重新认定,在复核过程中不达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各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由地州、厅局团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三、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负责人年龄已超过40岁,原创建集体人员调整比例在50%以上或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的,自动取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

二十四、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经监察委员会检查核实后取消荣誉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4.它严重影响“青年文明号”荣誉情形的。

二十五、取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要经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团地(州、市)委共同实施。所授牌匾交回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适用于荣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日常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