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1年3月,省政府制订下发了《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统一筹措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杜绝虚报冒领和挪用现象、摸清下岗职工底数,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维护我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办法》中有些条款和中央政策不够衔接;二是弱化了企业和地方在职工下岗问题上的责任;三是给职工造成了进入省上保障范围就可以保障到退休的错觉;四是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缺乏支撑能力。为此,对原办法适当进行修改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为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省厅、省财政厅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并于2月17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之后,在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意见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完善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和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平稳过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增强责任心,建立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切实做好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1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从2003年6月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改由各市负责发放。目前已经纳入省上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统一延长到2003年5月底。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仍按现行办法办理,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暂由省上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移交地方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财政厅将商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各市现有职工和下岗职工人数,参考各市财力情况,分配再就业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统一掌握,用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下拨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每季度拨付一次,年底全面考核,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省财政对各设区市的再就业资金补助要与各设区市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改由各设区市负责后,各设区市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发生拖欠,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仍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对已经参加当地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三三制”原则及时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对社会筹集不足部门,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予以保证。对下岗职工关系接续及代缴养老、失业、医疗费等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工作。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出中心并解除的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统筹范围实行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体制暂不改变,原来上划到省上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省级失业保险调剂资金,根据各设区市失业保险资金情况适当向各市调剂。同时,解决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筹集部分。

  五、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再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按照中央政策规定,对其中生活困难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已纳入全省保障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各设区市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情况,稳妥处理。

  六、各设区市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统筹安排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明确继续确保基本生活、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范围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制定的具体办法要在2003年4月底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由其统一平衡,批准后执行。省财政厅要指导、督促各市财政部门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确保这两项工作的落实。

  七、各设区市要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以就业保障促进基本生活保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在基本生活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