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取得了较快进展,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现象,个别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管理亟需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政策,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深入落实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坚决纠正各种“虚拟收入”和“应得收入”等不合理计算方法;坚决纠正分档次发放或平均发放保障金等不规范操作现象;尽快把农垦、森工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建立城市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复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补差标准。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对于要求增发低保金的,应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

  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继续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03〕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城市低保支出,不得因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城市低保投入。市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城市低保任务大小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进行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筹措的低保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证实现应保尽保,需要增加保障资金的,由民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方案,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在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之前,各级财政部门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多方筹措低保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为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用于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业务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城市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城市低保资金在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在年底前根据上年度的城市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的支出测算,提出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草案。

  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收支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克扣城市低保资金。

  三、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目前,全市已经实现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但具体操作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各级政府要把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规范完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及低保金代发机构,认真解决社会化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低保金代发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尽快建立起成熟、稳定、顺畅的资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建立补差标准有升有降、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真正做到应保尽保,按月向财政部门和低保金代发机构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额;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足额向低保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低保金代发机构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划转至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向财政、民政部门反馈低保金发放情况。

  低保金代发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网络机构优势,方便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对老、弱、残等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委派专人上门办理保障金发放手续。

  四、积极探索分类施保措施,建立多方位社会救助体系

  “分类施保”,就是要分析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差标准。对贫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既是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传统,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地在切实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的同时,要探索实行分类施保的措施。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郑发〔2004〕7号),切实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问题;另一方面,要把“分类施保”作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体生产生活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城市“三无”人员、有危重病人、严重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子女上学的低保对象家庭,发放低保金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以确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住房、教育、医疗、救助为重点,对保障对象实施多方位救助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市社会救助的水平和效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