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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2月3日

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5]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厅等有关部门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大庆市区为390元。

  二、哈尔滨市区为360元。

  三、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为325元。

  四、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305元。

  五、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市区为280元。

  六、县级市市区为250元。

  七、其他各县为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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