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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工伤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实施〈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7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3元。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待遇资金渠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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