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通知,现对我市基本社会统筹范围内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离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1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7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正科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享受副科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享受科办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享受初级及以下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统筹基金列支。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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