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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知识分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三、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五、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知识分子1.43%)

  六、调节金(原称为附加养老金),2006年计发标准统一为110元,以后每年递减11元,直至取消。

  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一)、对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除以当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重折算指数,年度内全额未缴费的不计算当年指数。计算公式:

  S=(X1/C1+X2/C2+X3/C3+……Xn/Cn)/N

  公式中S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

  C1、C2、C3……C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当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从1996年起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上述办法计算1996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础上,对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每一年1.0确定,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按历年加权平均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八、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九、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按照有关规定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和调增基本养老金。

  十、本办法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达到现行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的人员,如果本人申请自愿延续参保缴费时间的,可以延续缴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办理延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要与当地经办机构签订《延续缴费年限协议书》,延续缴费时间以后达到满15年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自治区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生活待遇水平。

  十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工资、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三、为使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平稳过渡,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设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截止到2005年底,予以封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原则上不降低原有待遇水平;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其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十四、本办法实施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和破产企业以及按国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在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基本养老金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本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进行待遇对比时,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然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政策。

  十五、本办法实施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转制过渡期内,先按转制的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本计发办法进行衔接。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因单位转制为企业,或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前原有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每一年指数1.0×视同缴费年限确定。

  十六、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凡按本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最低保证标准的,按最低保证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十七、本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计发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计发办法执行。本计发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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