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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了切实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七部门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区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原则

凡在我区境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两费”均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和原资金渠道,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一)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

(二)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各单位要留足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经办机构发放。

(三)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社会统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离休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要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核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按时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项目,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一)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各级部门统一管理。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银单位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驻外地、市、县的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办法:

1.党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各级财政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预先按进度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用医疗账户管理,专款专用。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在原渠道列支,预先由原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

3.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宁政办发〔2000〕147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以10年计算,一次性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半停产等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当年医药费缴费标准的50%缴纳;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暂予缓缴,待恢复生产后按规定补缴,不足部分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后,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帮助解决,以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的正常运行。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和其它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四)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定点购药制度。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有关办法制定。离休干部可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在定点医院中选拔就医,也可持定点医院的复式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需住院的,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办理入院手续。需转外地治疗的,要经本地或自治区三等甲级医院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五)异地分散安置的离休干部,就诊、购药、报销等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

(六)离休干部统一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专用医疗账户(有条件的地区应配置IC卡),定额预发。离休干部就医时先从个人专用账户中支付,节约归己,超支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七)各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四、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好离休干部“两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管理。自治区财政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专项调剂金,确保离休干部“两费”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运行机制。

五、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区)组织部、老干部局、经贸、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组成清欠补发小组,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清欠和补发办法。对1999年12月31日前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人数、金额和拖欠时间,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如实填写,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各一份。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从中央补助资金中一次性予以补发(中含中央驻宁单位企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1年3月底以前确保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补发的离休人员名单及补发金额,要造册登记,本人签字盖章。要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补发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专题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报告。自治区有关单位将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清欠补发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离休干部待遇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落实离休干部待遇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法人代表政绩的内容之一,对离休干部待遇不落实的,不能评先评优;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确保收支平衡;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所有定点医院和药店要设立离休干部服务窗口,提供优质服务;老干部局、工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今后,如出现新的“两费”拖欠,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七、本实施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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