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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 ——兼论劳动法与社(2)
www.110.com 2010-07-06 10:06

  在法国和日本,社会法的范围比德国要宽泛。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 保障法。在日本,社会法的研究和发展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对于社会法究竟是一种法律 观念,还是根据这种观念制定的法律,都曾经引起过争论。最初,在学者的心目中,社 会法一词意味着:修正以个人的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为基本原则的近代资本主义法 的新的法学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 法律部门,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劳动法是其中的典型并得到了发展。随着日 本进入战时体制,社会化思想迅速衰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发 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 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 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在英美国家,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英国,社会立法被解释为对具有普遍 社会意义的立法的统称,例如涉及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设施、抚恤金以 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厂法属于社会立法。(注: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33页。)美国学者海伦?克拉克在其所著的《Social leg islation》一书中对社会法的定义为许多学者所引用,他指出:“我们今天所称之‘社 会法’,这一名词的第一次被使用是与俾斯麦的贡献有关,他在1880年代曾立法规定社 会保障,以防疾病、灾害、残废、老年等意外事故。其立法意义一是为了保护在特别风  险下的人群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大众的利益,我们今天使用这一名词必须包括这两 方面的意义。”(注:Helen I.Clarke: Social Legislation,(1940),P117.)海伦?克 拉克实际上也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论述社会法。就狭义而言,社会法旨在为解决各 种社会问题,是为保护经济弱者而制定的各种社会安全立法,如工业革命以前的济贫法 ,工业革命以后的工会法、工厂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等;就广义而言,除着眼 于解决社会问题外,还在于预防社会问题,凡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 而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属社会立法范畴。

  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主义法的性质的认识,除了强调法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 范性、概括性外,还特别强调法的阶级性,相对而言技术性的规范考虑得少一些,并一 直以来否定社会主义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 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注:《列宁文稿》第四卷,第222页。)因此 ,我们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也没有关于社会法的明确提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 入,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出现了空前的繁荣, 在理论研究上开始突破各种界限,以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学分类方法又开始为人们所提及 ,并开始提出建立社会法的设想。如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研究报告《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中,就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律体系框架主要由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三大部分构成。就社会法的研究,许多学者 已经明确将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在内的法律部门定位于社会法。 2001年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 “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 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关于什么是社会法,李鹏委 员长的报告将其界定为“调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 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上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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