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 ’到积极‘行政人 ’角色转变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随人类‘人权’事业发展而发展 ”,[1]社会法并不是随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化过程中诞生的第三法域。这一点对于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变迁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一)劳动法的基本问题
1、劳动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劳动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竞争阶段;二是垄断阶段 (至 20世纪前半期) ;三是国家垄断阶段 (20世纪后半期以后)。在此阶段,劳动立法有许多进展,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法国 1946年宪法、意大利1947年宪法[2]。劳动法最初是基于这样的动力产生的:“由于劳动力被过度使用,社会劳动力资源迅速枯竭,严重威胁到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升。这使当时的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劳动政策,而在法律上做出理性的改革”[3]《学徒健康及道德法 》产生之后,如果劳动法仅仅基于资产阶级维持自己的生产经营而发展,那么日后资产阶级无需进一步为劳动者提供更优厚的条件,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即可。然而,事实上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法的发展中不断全面而且人道主义日益明显,要不然就不会有现代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坚不可摧的地位。伴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增长的高速度,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之为经济与社会断裂的现象,也就是说,经济增长不但不能带动社会发展,反而使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危机的潜在因素越来越显性化 ……就经济与社会断裂的法律修复而言,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里劳动法发展的动因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即要尊重并保护人权。
2、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在劳动法产生之初及后来的百余年内,仅仅在于缓和阶级矛盾,安抚劳动者,稳定社会。“人道主义 ”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学者们研究的深入、劳动者们力量壮大、权利意识加深过程中才逐渐明晰的名词。到现代,“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立法的一种重要力量”[4],劳动法的功能,即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方、资方、政府方 ”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的功能。偏重保护劳动者,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这种保护已不再仅仅是顺利实现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统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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