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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 ——兼论劳动法与社(4)
www.110.com 2010-07-06 10:06

  显然,私法的权利(Right)和公法的权力(Power)是一对矛盾体。公权力的扩张和膨胀 是其本性使然,私权利的极度保护同样会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法概念的出现,正是在这些矛盾难以  协调中提出的。

  从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分析,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作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黑 格尔给市民社会总结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市民社会的个体,是一个以满足自己欲望为 目的的自利主义者,他不在乎别人的欲望是否得到满足;二是作为一个联合体,彼此之 间必须相互依赖。 “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 互依赖的制度。”(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这种市民社会的特色是  ,在这个社会中,一切东西,包括劳动力都成为了商品,所有的东西都待价而沽,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市场式的关系,人们所争取的是自己的利益,与别人交往的目的是希 望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市民社会的逐利性与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难 以调和。

  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运作规律看,自亚当?斯密提出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 能够使资源配置得到最大效益这一经济学的重要命题以来,市场就成为了自由竞争时期 决定生产、交换和分配各个方面唯一手段。基于自由竞争的理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是一致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结果就是促进了社会利益。(注:萨缪尔逊:《经济学》(第  12版)下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89页。)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进步和 文明的源泉在于个人的行为中,个人自由发挥才能的天地越大,社会的进步越快;相互 竞争的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和谐。因此,要增进社会利益必须以充分实现个人 利益为前提,法律也必须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标,保障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实现。

  然而,市场经济并不如同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认为那样万能的,市场本身并不可能使个 人利益总是与社会利益自然地协调一致。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以后,市场经济的 负面影响日益凸现,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反过来大大限制了自由竞争,个人利益不仅不 能与社会利益相一致,而且还会直接危害社会利益。例如,公共产品的生产因为缺乏竞 争性和利润导致无人问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追求经济、政治、文化协 调发展的目标产生矛盾;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与私人盲目追逐利润导致生产无限扩大,造 成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效率与公平的矛盾难以化解,个人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取 向的矛盾不可避免,这些现象都是市场失灵所导致。人们终于清醒地认识到,个人利益 和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纯粹的市场并不能解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社会上 的每个人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个人利益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且个人利益是 要由社会利益来为之提供实现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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