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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参与管理之立法缺漏及其完善
www.110.com 2010-07-06 10:18

   「内容提要」职工参与管理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具有深刻的社会和理论基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缺漏或不尽合理之处颇多,在现实中已产生很多问题。故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修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实属必要。

  「关键词」立法,企业管理,职工参与管理

  如何调动并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他们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与企业共度时艰,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鼓励并保障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本文拟在考察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一、职工参与管理的理论基础及国外的相关实践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只是股东的企业,而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人力资本(包括企业内部成员所拥有的劳动力、管理及经营才能等)与土地、技术、实物、资金等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合作、重组,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在管理学理论方面,原来泰勒以“物”为中心的管理发展到行为科学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劳动被认为不仅是谋生手段,而且是人们自我实现、自我成就的手段,这就要求企业要创造条件使职工对企业产生认同感、归属感,进而形成“团队精神”,使员工与企业休戚与共。在这场“职工主人化”变革中,最直接显著的方式便是职工参与管理。

  让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已成为当代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潮流。瑞典劳动者以工会基金的形式集体参与公司利润和分配,法国建立了工人自治委员会,以利润换取企业股票使职工参与管理,联邦德国依斯塔公司以“沉默参与”方式,建立了“职工基金制”,规定凡在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职工可以成为基金制会员。公司每年从纯利润中提取30%作为职工基金,每个职工根据自己的工种,以记分制为基础,在基金中获得一个“股份”。在美国,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得许多企业纷纷推行职工股权计划(ESOP)。该计划的倡导者认为,只有让职工成为企业所有者,才能协调劳资关系,消除企业内部纠纷,提高劳动生产率。 ESPO从根本上打破了物力资本一元垄断的局面,使劳动者摆脱了对物力资本的依附,给劳动者提供了一条靠自己劳动、技术、知识分享利润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渠道,是企业管理的一次质的飞跃。除了从产权入手,鼓励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外,美国“现在在各企业所推行的‘管理民主化’措施极为盛行,名目繁多,其主要形式大致为:职工建议制度、生产委员会、初级董事会制度、生产线小组责任体制、自我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等”,“一些公司还利用职工协调会议、劳资协调会议等形式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注:王锦瑭。美国现代大企业与美国社会[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68、170.)企业民主管理的理念对公司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求公司经营者不仅仅对股东(share-holders)负责,也要对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职工即为其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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