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国职工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一是通过自己的本职工作参与企业日常的管理活动,如提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二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础形式参与企业管理;三是通过选派代表参与到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分享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四是通过职工自己持有股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全员持股或者近乎全员持股,职工兼具股东身份,参与管理当无问题;而在一般的企业当中,持股职工也可以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故这种方式因职工的股东性质,可理解为职工参与管理的异化方式,在本文中暂不作讨论。
尽管从形式上看,我国职工参与管理的方式不在少数,但如对其加以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有些规范极不科学,有些则互相冲突,在适用上无法衔接,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范围问题
传统企业立法中,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公有制企业,而大量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仅没有关于职代会的规定,甚至连职工的民主管理也很少提及。另外,《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而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却未作相应规定,这体现了相当明显的立法“路径依赖”痕迹。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关于职代会的立法思路是: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经济基础方面的依据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的主人,却不是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所有者,当然就不是企业的主人,因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也就不能设置职工(代表)大会。
其实,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发源地西方发达国家看,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根本原因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影响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错综复杂,市场瞬息万变,在企业内部则分工细密、协作复杂,这就需要民主管理、群策群力,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它在理论上反映为“企业契约论”和“人本主义管理论”的兴起(如上文所述)。故而现代企业科学的组织结构的本质是企业产权在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职工之间实现分离、制约和统一,换言之,企业并不只是股东的企业,股东权力也只是企业权力的一个方面,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使他们有条件成为最有力的监控者和企业利益的维护者。由此可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在西方,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与否及其规模大小,是依公司职工人数而定,而不是依公司类型而定。 (二)关于职工董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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