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行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程序多、周期长、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一裁”,即劳动仲裁;“两审”,即申诉人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期限为两个月,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审限6个月,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案件审限3个月,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经过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由此可见,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不超审限都要经过11个多月才能有最终结果。如果劳动争议中牵涉到认定则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根据《条例》第五条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的规定,也就是说工伤认定须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则劳动者须先走“一裁两审”之路确认劳动关系,再加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审限延期等事情,则一件劳动争议案件至少要二到三年才会有结局。
不可否认,当初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为劳动者考虑的,力求简单快捷地处理劳动争议。因为劳动官司不同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为帮助劳动者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国家专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但从目前来看,其程序的设置不仅无法实现最初的立法目的,相反却成了劳动者维权的障碍。因为现在很多劳动者是跨省务工者,其流动性相当大,一旦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漫长的11个月甚至二、三年对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言,是个严峻的考验,因为他们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解除劳动合同或转移社会保险,才能重新找工作,没有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连生活都成问题,怎么跟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更有职业病工伤者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因无钱疗病而折磨至死。
但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明知自己会败诉也要将所有程序走完:劳动仲裁败诉了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了申请二审。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完全胜诉的案件不到15%。这个数据表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在大量滥用诉权,即用人单位明知无理也要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程序,恶意拖延时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对用人单位而言,目前劳动官司成本比较低,申请劳动仲裁只要支付少量费用,而到法院起诉也就10元诉讼费。另外,用人单位一般设有专门部门或法律顾问,有时间、有精力利用法律规定的弊端拖延下去,直到劳动者屈从于用人单位的条件或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这种耗时费力的“持久战”根本就是赤手空拳对飞机大炮的较量,其结果就是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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